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各位居民朋友:
为促进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工作,改善闽侯县水环境质量,增强社会节能减排意识,提升我县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闽侯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侯发改价〔2016〕11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进一步规范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闽侯县实际,现将闽侯县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主体,委托闽侯县振兴一乡村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2.执行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集中供水(不包含自备水源、农村小型供水设施等)的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3.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吨;特种行业类及其他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吨。
4.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征收,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按2024年6月计量设施抄见数计征居民排水户污水处理费。
5.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我县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相关事项。
为了闽侯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科学保护、循环利用,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请您积极支持与配合,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闽侯县振兴一乡村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